香港《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》已于7月31日起正式实施,该条例允许市民提前决定生命末期是否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。
这是香港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“预设医疗指示”和“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”的完整法律框架,允许末期病人在清醒时提前决定拒绝无效抢救,并在法律上为医护人员提供了保障。
具备精神能力的成年人,在罹患末期疾病且预期寿命短暂、处于持续性植物人状态或不可逆转的昏迷,以及罹患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寿命受限疾病(如晚期肾衰竭、晚期阿尔兹海默症)等三种特定状况下,可预先订立“预设医疗指示”(Advance Directive)。病人可通过预先订立的指示,拒绝心肺复苏、人工呼吸器、人工营养及水分等侵入性维持生命治疗,但不得拒绝基本照顾及纾缓治疗。
该条例将普通法的相关原则编纂为成文法,首次为预设医疗指示和“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”(DNACPR)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,指示一经订立,医护及施救者必须遵从。条例也明确强调,预设医疗指示是为避免在病情不可逆转时进行无效、徒增痛苦的“延长死亡”措施,让病人自然离世,属于“被动”放弃治疗;而安乐死是主动结束生命,在香港法律上仍属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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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悉,香港为审慎推动这一相关法律改革,各类准备工作前后历时至少约20年:2004年,负责研究当地重大法律问题的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《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设医疗指示》公众咨询文件,被认为是推动改革的开端;2019年,中国香港特区立法会展开公众咨询;2023年11月,相关草案在当地刊宪。
“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,让晚期病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,能够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旅程,享有更大的自主权。”在解析前述草案三读通过的意义时,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医务卫生局局长卢宠茂称,“生老病死是自然的规律,有生必有死,能够善生至善终是中国人对人生美好的一个希望。”
但他也同时强调:预设医疗指示与安乐死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。目前草案规定的预设医疗指示,其含义是希望当病人于指定情况下的生命晚期、不能自决时,停止或不给予病人所指明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,其目的是为照顾病人利益,合乎伦理及法律,让病人自然死亡。订立者亦可在有精神能力作出决定的情况下,取消有关决定。
卢宠茂亦解析了相关立法的主旨所在:医疗科技不断进步,但在病情不可逆转的情况下,相关措施或许只是延长痛苦。“晚期照顾的重点并不在于延续无效、无意义的治疗,而是确保病人能够得到适切的临终关怀。让他们能够在生命的最后一程保持尊严、安详离世。预设医疗指示正回应了这个重要诉求。”
在此之前,中国香港整体仍以“能救则救”为主。且因缺乏专门法律框架清晰相关制度,此种安排亦曾引起争端。受此影响,医护因担心承担刑事责任,普遍不愿意为相关预设医疗指示签署见证,更不愿意执行相关指示。前述草案则弥补了这一漏洞,即避免让医护置身“动辄得咎困境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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